常见问题 - 外观设计

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已进行了商品的贩卖,是否无法取得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?

Q

开发制造出了新设计的椅子。但是,担心该人气商品的椅子设计会被模仿或仿冒。因此希望就椅子的设计取得外观设计发明以防止他人的模仿,是否可能?在互联网上进行了一些调查发现,申请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之前已经进行了商品的销售的,无法取得该商品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,这种说法是否属实?

A

随着销售行为,该椅子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会丧失,因此无法取得外观设计发明。
但是,如果符合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,也有获得外观设计发明的可能性。

专利代理人详细解答

专利代理人

取得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要件,是应具备“新颖性”(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款各项)。具体说来,截止到发明申请的时间点,该设计是处于世界上谁都不知道的状态时,外观设计发明的注册申请才可以被认可(另外,还需要满足其他的要件)。

对案例中的椅子是否满足“新颖性”进行探讨,本案中的“椅子”因为进行了公开销售而被公众所知,在申请发明时,其实已经丧失了“新颖性”。

所以,本案中的“椅子”即使进行发明注册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。

除非,本案中的“椅子”符合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,才可能被认为新颖性没有丧失(外观设计法第4条第2款)。

因此,在这种情形下,本案中的“椅子”才可能取得外观设计发明(同时也满足其他的注册要件时)

另,为了适用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形,应采取以下措施:

  1. 因具有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权利人之行为而导致本案中“椅子”为公众所知(丧失了新颖性)
  2. 在新颖性丧失之日起,1个年以内申请外观设计发明的。
  3. 在申请外观设计发明的同时,向专利局提出适用“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”的书面申请。
  4. 本案中“椅子”可以适用“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”的书面证据,应在外观设计发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,向专利局审查人员提出。

必须满足上述要件,敬请留意(外观设计法第4条第2款、第3款)。